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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湖职校国家中等职业改革发展示范校建设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2-03-14  

  一、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1]7号)的要求,及《武汉市东西湖职业技术学校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武汉市东西湖职业技术学校“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建设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的有关内容,为明确学校示范校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的建设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1020万元、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以下简称为专项资金)共计2143.6万元。如有追加,按此办法同等管理。

  三、本办法涉及专项资金确定从2011年7月25日三部委正式批复为起点,初步确定到2013年6月31日,三部委联系验收时间为止。如上级另有通知,按上级通知时间为准。

  四、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项目学校改善教学、实习和实训条件,开展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和实习实训,培养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建设专业、课程和教材体系等。用于基础能力建设不得超过20%,即《任务书》中计划量191.6万元,且单个设备不得超过20万元。用于教师培训的费用不超过10%,即102万元。专业主任在制订工作方案中,明确开支方向,尤其是软件、硬件的类别,中央资金与配套资金的类别,便于财务部门入账管理。

  五、中央专项资金严格按《任务书》中计划项目开支,实际资金超过计划资金者由自筹资金支付。具体资金使用分配由创建办列表。

  六、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经过招投标、集中采购等规范程序后方可列支,如出现第五条情况,由专业主任负责在招标合同中明确中央专项资金开支金额的发票和剩余金额的发票,便于财务部门做好专项管理。

  七、专项资金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设备单独账簿进行明细核算,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八、各项目开支按学校《关于明确示范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审批权限及报销流程的通知》实施。

  武汉市东西湖职业技术学校

  2012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