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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东西湖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学业管理办法

时间:2015-11-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强化对我校学生学业评价与管理,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二条  此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校各种对应类型的全日制学生,其他学生不适用此管理办法。
       第二章   学习管理
第三条  凡我校在校学生(不含艺术高考、技能高考学生)必须按照学校的管理要求,参与各项学习内容的学习,学习任务分为文化基础课的学习、技能训练、综合实训、教学见习与实习、顶岗实习及其他规定的学习任务,并接受学校组织的考核与考试。艺术高考、技能高考班学生按照相应类型高考的有关要求开展学习、考核与考试。
第四条  原则上学生在一年级必须至少参加一次由学校组织的企业学习体验活动,二年级每学期应有一次3-4周的教学实习活动,三年级必须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为期6个月的顶岗实习(“3+2”班级不安排顶岗实习)。凡因自身原因未能参加某项学习活动或考核鉴定不合格的,应重新安排学习直至合格,否则不准毕业。
第五条  学校根据学生兴趣和发展需求,结合学校师资、设备场地等教育教学资源开展社团活动、明星活动和兴趣小组等第二课堂,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对参与的学生在评先评优、助学金申请、推荐实习就业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六条  学生应根据老师的要求参与学习活动,完成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一学期如因个人原因累计逃课达10节或5次作业未完成者,学校可予以劝退。如本人不能适应学习要求可主动提交申请退学,学生、家长、学校委托的代表签字认可。
        第三章  考核与考试管理
第七条  学生必须接受学校组织的考试和考核。对学生学习进行考核的目的在于了解学生学习和运用所学知识的情况,同时了解教师的教学情况,总结教学经验,研究和改进教学工作。学生学习成绩考核力求科学、客观、公正、严格,其结果作为学生升留级、评优、推荐就业及毕业与否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考核的办法和范围
1、考核方式和形式为:文化基础课、专业基础理论课实行卷考,专业技能课、实训课以技能考试形式考核。
2、考核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未经教务处同意,教学副校长的批准,不得擅自更动考试安排,不得随意增减考试科目、更改考试时间。
3、体育与健康课的考核主要是了解学生掌握科学的锻炼身体方法的情况,督促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增强学生体质。考核要从学生的身体条件和体育基础等实际情况出发,对不同体质的学生应有不同的要求。体育考核应结合学生课间操,及阳光活动一小时和平时体育锻炼的情况评定成绩。因患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的学生,需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个人申请和教务处批准,可适当减少考核项目或免考。
4、公共艺术课的考核对象为开设公共艺术课的非专业班级学生,过程性评价与总结性评价相结合,对学生艺术鉴赏能力和人文素养等方面的进步做出积极评价,学生参加文化艺术活动情况可以纳入考核和评价范围。
第九条  学生成绩的评定与成绩管理
1、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在各课程授课时段内(一般为一学期),在期末考试前给出。平时成绩依据各专业制定的平时成绩评分标准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评分,经专业主任和学科教研员审核并上报教务处存档。
2、各科学期总评成绩的评定:各专业按本专业具体情况,原则上,每学期各科总评成绩应按平时占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的标准进行综合评定。
3、每学期学生各科总评成绩由学校教务处再按照“总评成绩=平时成绩*40%+期末成绩*60%”进行综合评定、审核、存档。
4、学生一学期期末总评如有4门以上(含4门)学科不合格或一学年累计6门以上(含6门)不合格,将予以留级处理,并不再享受资助等政策。对一阶段考试各科均不合格的学生将予以清退。“3+2”班学生按照中高职一体化培养要求组织考核。
第十条  学生补考、缓考与缺考处理
1、补考的界定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其各科总评成绩不及格者(未达到该学科满分的60%),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有三次机会:第一次补考时间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一般为下一学期第四周周六举行,由教务处组织);补考仍然不及格的学生进行第二次补考,第二次补考时间为学生实习前,具体安排由教务处确定:第二次补考仍然不及格的,在学生毕业前,由教务处组织毕业前最后一次补考(毕业清考)。
2、缓考与缺考的相关规定
学生因病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期末考试时,必须事先向班主任、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经政教处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与其它补考同时进行,缓考不及格者,只能参加毕业前的考试。
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被批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试。或者考试时迟到15分钟以上,均作缺考处理,成绩记零分,注明“缺考”字样,不得参加补考,可视其态度,准予参加毕业前的补考。
3、参加补考的缓考规定
补考一般不办理缓考。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补考,必须事先提交书面申请,经班主任确认,专业办公室、学科教研员审查,政教处审核,教务处批准,并备案方可缓考。缓考由教务处安排时间进行。缓考成绩按正常补考记载。
4、对学生补考不及格和无故不参加补考的规定
学生补考不及格必须参加第二次补考,第二次补考仍有三科以上(含三科)不及格和无故不参加补考的学生不予推荐就业。
(1)不予推荐就业
教务处在学生开始推荐就业前,整理好学校第二次补考仍然不及格和无故不参加的学生名单,交给实习与就业指导处,由实习就业指导处按照规定,对此部分学生就业不予推荐,由分管副校长监督实施。
(2)不予毕业或缓发毕业证
本校正常注册的学生,第三次补考仍有科目不及格和无故不参加的,不予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两年内补考成绩及格,可缓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缓发毕业证算起。补考成绩仍不及格,不再予以补考,不再发毕业证书。由教务处整理好学校第三次补考仍有科目不及格和无故不参加的学生名单,交给招资办,责成学籍管理员实施,不发此部分学生毕业证书,由分管副校长监督实施。
5、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的不准参加正常补考,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在毕业前补考一次,仍不及格的可在工作后每学期开学初申请补考。
6、因不及格而补考的,其补考成绩要注明“补考”字样;因作弊补考的,其补考成绩只写“及格”或“不及格”并要注明“补考”字样。
7、“3+2”班学生必须在中职毕业前参加学校组织的清考,清考合格后方可进入相应高职学习。各高职在入学前的考核按照高职制定的考核方案进行。
     第四章  学生综合能力评价要求
第十一条  为提高毕业生培养质量和学生就业、创业综合能力,凡我校全日制学生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等级证书或资格证书,在毕业前还未能取得的将不发放毕业证书。
第十二条  学生需要取得的等级证书和资格证书要求
1、计算机等级证书:我校学生(含计算机专业和非专业班级)都应在毕业前取得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证书。我校作为标准化考点根据报考人数分别在每年3月和9月各组织一次考试,学生在校期间有多次机会参加考试,学生第一次测试未通过的可再次申请参加下一次的考试。
2、普通话水平测试证书:按照国家语委的有关要求,中职学生一般专业学生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三级甲等,护理、文秘、酒店服务与管理等服务类专业学生应达到二级乙等,学前教育专业应达到二级甲等水平。
3、技能等级证书(四级):我校学生除修完本专业所有课程取得毕业证书的同时,还应在学校学习期间取得本专业相应的某一工种的技能等级证书(四级)。一般每年12月组织一次鉴定,学生在二年级上学期开始申报鉴定,首次未通过的应在下一年的有效期内参加鉴定,获取技能证书。
4、从业资格证书:学前教育和护理专业因专业就业岗位的要求,学生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能从事对应的职业。学校为学生组织考前的集中辅导,以提高学生通过率。资格证书的取得与否不与毕业证书挂钩。
      第五章  顶岗实习成绩考核
第十三条  学生顶岗实习是学生实践学习的延伸和深化,每位学生都应在学校统一的安排下参加顶岗实习,学校和实习企业联合对学生实习情况进行考核鉴定,考核结果将直接作为评选优秀实习生、优先推荐就业的依据。
第十四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实习的,学校将不予批准毕业;对因身体原因或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时间段内不能参与实习的,待其符合条件后再参加实习,但实习时间应相应顺延,合格后方可批准毕业;对实习期间违反相关规定不能适应实习要求的将返校重新办班学习,达到要求后再予以安排;对实习结束后考核鉴定不合格的,应延长其实习期直至考核合格,并作出缓发毕业证3个月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该管理办法提交讨论最终修订至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十六条  该办法解释权在学校,学校其他条例和管理办法与之有相矛盾的应以此办法中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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