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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东西湖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时间:2016-01-08  
 
武汉市东西湖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努力推进依法治校,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促进学校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校址、网址、邮编及电话号码
(一)学校校名:1. 武汉市东西湖职业技术学校;2. 武汉市东西湖普通中等专业学校;3. 武汉市护理学校
(二)学校校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东西湖大道 6058 号;
(三) 学校网址:www.whdxhzx.com;邮政编码:430040;电话:027-83892246。
第三条 学校性质:学校是东西湖区唯一一所公办全日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隶属于东西湖区教育局,是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办学机构。
第四条 招生对象:学校面向全国招生,主要招收往、应届初中毕业生;学校以学历教育为主,兼顾职业培训,是一所多专业,综合性的中等职业学校。
第二章  办学理念和校园文化
第五条 办学宗旨:学校坚持以学生为中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法令、政策,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国家要求和社会需求培养学生。学校坚持学校的公益性,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就业为宗旨,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为己任,办人民满意的职业教育。
第六条 办学目标:学校以“适应需求,面向人人,有机衔接,多元立交”为指导,坚持“贴近市场,服务经济,科学发展,凸显特色”的办学理念,坚持打造“有效德育和高效课堂”促进“学校、学生和教师”同步发展的办学策略,通过夯实基础能力建设,强化机制体制建设,完善规范常规管理,改革创新各类模式等途径持续推进学校发展,朝着将学校办成师生认可的“学园、乐园和家园”的目标迈进。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科学发展的原则,定期制定五年发展规划,并逐步建立健全各类机制体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一) 学校以“合格+特长”的素质教育为重点,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培养“德行优良、身心健康、文化基础知识合格、技能操作水平扎实”的实用型初中级技能技术人才,并为高等职业教育输送合格人才。
   (二) 学校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核心,实施教师队伍建设“三大工程”----基础达标工程、名师打造工程和素质提升工程;构建立体培训体系,深入开展师徒结对,建立教师专业发展梯队,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结构优化、能够适应现代职业教育发展需要、充满生机活力的教师队伍。
   (三) 学校以创建和谐校园为抓手,充分整合各类教育资源,构建“学校、社区、家庭、合作企事业单位”四维和谐的立体教育网络以及高品味的学校文化风格,用五到十年时间把学校打造成“校企高度融合,教产充分对接,学历教育职业培训并举,中高职有效衔接” 的全省乃至全国一流中职学校。
第七条  校园文化:学校坚持“以人发展为本”为重点,以精神文化为引领,物质文化为基础,制度文化为核心,活动文化为特色,课程文化为亮点,全力打造学习型校园文化,形成满足教师、学生差异发展需求的和谐校园。
   (一)学校精神:
    团结协作、求真务实、无私奉献、与时俱进、以人为本,民主和谐
   (二)学校校训:立德、求知、健身、创业。
   (三)学校校歌:《东职之歌》。
   (四)学校三风:
校  风:团结、务实、创新、奉献
教  风:厚德、艺高、慎思、善诱
学  风:自信、乐学、好问、笃行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学校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九条 校长的权利和义务
   (一)校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享有如下权利:
    1. 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学校教育教学和重大问题行使决策权。
    2. 人事权。按照校长负责制要求,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有权对教职工进行聘任、分工、管理。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人事方面的建议。
    3. 奖惩权。对在教育教学或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依据有关制度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依据有关政策和制度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4. 财经权。按照国家有关的财经法规,在服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管理学校经费,决定经费使用方案,并审批经费开支。
    5. 自主招生管理权。按市区教育局有关招生规定,设立和完成招生计划,并经有关部门审批收取有关费用。
   (二)校长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1.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团结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
    2. 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建立各项规章制度。
    3. 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权限程序对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4. 加强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的建设管理,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的教师队伍。
    5. 领导和组织学校德育工作。坚持德育为首,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方针,领导制定德育工作计划,建设德育工作骨干队伍,努力构建社会、家庭、学校三结合的教育网络,坚持不懈地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
    6. 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教学工作。坚持以教学为中心,遵循教学规律,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搞好教学常规管理。
    7. 领导和组织后勤工作。贯彻勤俭办学的原则,搞好校园建设,加快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步伐。关心教职工生活,不断改善教职员工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
    8. 领导和组织卫生、艺术教育工作。努力改善卫生条件,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增强学生体质和审美能力。
    9. 依靠党组织,支持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等在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10. 充分发扬民主,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11. 廉洁勤政,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12.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第十条 学校实行学校--专业二级管理体制,专业主任对校长负责并接受各职能部门的指导、协调、服务与监督;学校积极推进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推进学校工作。
    第十 学校党委积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监督学校对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与执行。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校内应努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妇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各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二)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加强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发展、培养和管理教育,做好民主党派的工作。
   (三)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的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重大问题认真讨论,参与决策。
   (四)关心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工的积极性。
   (五)加强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谐学校各方面关系。
第十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教代会每三年一届,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换届,代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予决算和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审议学校制定的有关岗位设置、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教职工奖惩条例、学校重要规章制度及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等事项。
(三)监督学校各级干部,建立定期民主评议干部和民主协商制度、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可建议给予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称职的干部可提出批评或建议免职或降职。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组织机构设置
学校设立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实习就业指导处、对外服务处、对外培训处、质量管理办公室、教科室和团委等职能部门。职能部门实行主任/副主任负责制,每个职能部门设主任或副主任一至两名,各自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团结合作”的原则,在校长和系统负责人的领导下履行规定职责。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党委发挥监督保障作用。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学校办学方向,发展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师学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等。
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各专业/年级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工会)。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理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自觉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规范管理行为。学校依法接受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 、学生舆论的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绩效工资分配制度和聘任教职工工资管理制度。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教职工定编、定岗、定责、定工作报酬。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开展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坚持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按照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结合学校实际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专业/年级、学科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专业/年级负责人负责本专业/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专业/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学科教研员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学科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以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为目标,使学生逐步学会做人、学会生活、学会求知、学会合作、学会健体。
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强化全员育人的意识,建立健全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强化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全方位育人思路,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一)发挥各科教学和德育作用,在各门学科知识的传授中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道德品质教育。
(二)贯彻执行《中学生守则》和《中学学生日常行为规》,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树立健康向上的形象。
(三)通过教育教学、活动、劳动和社会实践等方式,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公德、革命传统、职业道德、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以及心理健康教育。
(四)加强以班主任为核心的德育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以学校德育领导小组、政教处、专业、班主任为主线的德育工作体系,认真执行德育工作评估、检查、评比和奖惩制度
(五)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团组织工作。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树立良好的校风。
(七)加强学校、家庭、社会的联系,建立全方位的教育体系。
(八)建立科学的德育评价考核体系。
第二十五条 把“密切关注学生学会了多少技术,懂得了多少做人的道理”作为教学工作指导思想,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大力推进实践课教学,积极开展教学研究,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学校依据《课程设置计划》、《教学大纲》、《教学实施性计划》实施教学活动,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任何人不得随意增课、减课、调课、停课,遇特殊情况需报请学校批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积极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教育科研,积极探索符合现代职业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创新教学内容,改革评价模式,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教学质量,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规定统一征订教材、学习资料,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各种报刊、学习资料、各类教辅活动用具,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条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以及日常工作用语用字。
第三十条   贯彻实施《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积极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组织学生开展劳动教育、课外活动、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等,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以及开展其它活动等保障学生每天阳光一小时活动时间;每学期组织一至两次大型文体活动,每学年组织一次技能节活动。学校范围内禁止吸烟。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心理咨询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学生心理辅导工作并严格遵守保密原则。
第三十二条 学校以建设学习型学校为目标,以实现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信息化为抓手,建立全覆盖的校园网,依托信息技术的平台,加强教学资源库建设,加强课堂教学的信息化手段,加强学校实践课管理,严格学生实践课操作规程。
第三十三条 严格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专业、转学、休学、留级、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纪律制度。严格资助管理,规范资助管理档案。
第三十四条 认真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好期中、期末、毕业、升学考试,做好学生毕业推荐工作,为学生开辟就业之路。
第五章 教师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聘任教职工按照聘任教职工管理制度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参加进修、下企锻炼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资源。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自觉做到不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收受礼品或钱物;不擅自向学生推销各种报刊、资料、教辅用具或其他用品,不搞有偿家教,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动。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三十八条 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三十九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条   学校用三到五年时间建立健全班主任准入、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同时,在评先、晋级以及职称评聘中,对于没有班主任工作经历者实施一票否决制。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和学校制定的班主任管理制度,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校制定各类奖惩制度,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对工作能力和效果差、学生和职工反响强烈的教职工,学校行政有权令其转岗或待岗。如当事人不服,可按有关法律、法规提出申诉。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同时,实施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施三年制职业教育(高中阶段),学校面向全国招生,应届毕业生中达到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及以上学生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往届初中毕业生和取得高中及以上学历者按照学校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免学费政策以及奖学金和助学金政策。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武汉市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和其他公共设施、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住址比较远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食条件,并加强住读生管理。学校向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奖学金、生活补助、报销往返乘车费等资助,鼓励学生之间互相帮助。
第四十七条 学校每学期评选“东职之星”,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以及在各级各类比赛中获奖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如当事学生不服,可按有关法律、法规提出申诉。
第四十八条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建立学生会和共青团组织和其它社团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九条 加强安全教育,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各项活动均应有安全保护措施。
第五十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第七章 校产和财务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总务处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校产和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校产和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学校是东西湖区人民政府通过东西湖区教育局全额拨款单位,有关财务预结算、会计事务等事项,均由东西湖区教育局财务核算中心办理。学校按照校务公开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开财务情况并接受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每学期期末进行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学校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按有关规定管理。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并加强管理,充分发挥各种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学校的设备、基建项目采购、报销要严格执行学校的财产管理制度。学校超过五万元以上项目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学校办公用品以及实训器材等耗材的购买必须遵守学校相关规定,由各职能部门和各专业在做好库存清点、核对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上报计划,最后经教学部门论证审核报校长批准后方可购买。耗材必须经质管办和学校财产管理验收小组验收后方可入库。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务消费一律使用公务卡并按照规定程序报销。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八条  在不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和勤工俭学,以产养教,以产促教。合作企业要依章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严格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校企合作和勤工俭学产生的收益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师生培训以及提高师生的福利等,其支出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十九条  学校遵守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省总工会文件精神落实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八章 校园安全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从实际出发,制定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合理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创设能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校园环境。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严格实行“一岗三责”制度,各职能部门和各专业负责人是各自所在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安全工作纳入职能部门和各专业/年级目标考核体系。
第六十二条  建立健全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环境卫生治理和检查工作,预防食物中毒,做好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配置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第六十三条  学校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禁学生将刀械带入校园,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加强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社区的合作,加大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工作;加强行政值周和教师值日工作,实行学生参与管理制度,培养学生的自理能力和文明行为习惯,共创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严格出入证管理制度,学生凭证进出校门;凡外来人员必须先履行登记手续,并由学校负责接待的相关人员确定后方可进入校园;校内禁止骑车,进出校门必须推行;校内师生自行车、电动车和私家车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外来车辆进出校门和停放,必须执行有关规定。
第六十五条  学校充分发挥升旗、广播、电视、宣传栏、黑板报等阵地,加强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在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工作,技能实训、对外生产、生产见习、顶岗实习等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学校锅炉工、水电工等特殊岗位必须持证上岗;学校食堂必须加大检测力度,杜绝出现食品安全事故。
第六十六条  学校加大巡查力度,并严格落实安全巡查即在制度,消除安全隐患。节假日各单位必须断电断水后,方可离校。值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值班制度,全方位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第六十七条  学校加强校舍管理,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发现危房,总务处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校长和上级主管部门作书面报告。
第九章  学校与家庭、企业及社会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合作企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联系共建育人体系,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法制副校长、城管副校长、法律顾问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企业等各类教育基地和实习见习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六十九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同时,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七十条    学校与相关优质企业合作成立校企联盟,并以此为平台,探索现代学徒制和双元制工作,探索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学校和企业的互动发展。
第七十一条  学校加强共建工作,积极履行共建职责,帮助共建乡村搞好家园建设并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学校积极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同时,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靠区检察院、法院、交管局、长青街街道办事处、吴家山派出所以及合兴里社区等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七十三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高质量技能技术型人才输出、教育咨询、环境卫生维护、政策法规宣传、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东西湖区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其他社会培训、文明创建以及为社会公益事业提供服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履行服务职能。
第七十四条  学校开展校际和国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实施。如需修订,需由教代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报区教育局批准,方可实施。
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原订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法律效应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法律效应的规范性文件为准,并按法定程序修正。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校长室。